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5
返還眷舍補助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6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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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5號
原 告 甲○○
被 告 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眷舍補助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,400,000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新臺幣24,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蔣開屏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