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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5

返還眷舍補助款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6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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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  告 甲○○ 被   告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眷舍補助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,400,000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4,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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