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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6

債務人異議之訴

台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6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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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66號   原   告 甲○○   被   告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6,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張以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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