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4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67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7號
原 告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丙○○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9,300 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32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書記官 李勝群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