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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5

債務人異議之訴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6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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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  告 丙○○ 被   告 甲○○○○○○      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0,04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,6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秋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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