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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4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7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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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   告 甲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○○、乙○○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,742,833 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,1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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