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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
第三人異議之訴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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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  告 思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被   告 義達利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14號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6,1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506,12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秋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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