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5

清償債務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7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  告 甲○○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蔡譜陸之繼承人即被告   黃快、蔡侑展、蔡侑敬、蔡芬芳即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均已  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  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以上事項,如  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0,000,000 元,應      繳裁判費新臺幣2,20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     判費新臺幣1,000 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2,200,000      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