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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6

清償借款

台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7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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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78號   原  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  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   被   告  甲○○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 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  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 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,400,370 元,應繳裁判費新   台幣14,95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外   ,尚應補繳新台幣13,959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張以岳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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