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6
清償借款
台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7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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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78號
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
被 告 甲○○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,400,370 元,應繳裁判費新
台幣14,95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外
,尚應補繳新台幣13,959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書記官 林志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