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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
撤銷買賣行為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8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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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 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被   告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柒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壹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慧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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