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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清償借款

台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8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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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87號   原   告 乙○○○   被   告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1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6,61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張以岳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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