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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清償借款等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8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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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  告 乙○○ 被   告 丙○○       甲○○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曾聲請本院調解不成立,應以 調解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,325,903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4,067元,扣除已繳調解費用新台 幣1,000 元,尚應補繳新台幣23,06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逕向本 院補繳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胡晏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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