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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9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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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  告 乙○○ 兼訴訟代理人甲○○             弄2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○○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730,838 元 ,其中原告乙○○部分為371,638 元,原告甲○○部分為1,359, 2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告乙○○部分為4,080 元,原告甲 ○○部分為14,4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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