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損害賠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9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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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1號
原 告 甲○○
號
被 告 阿爾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被 告 乙○○
之5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
7,71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王秋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