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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清償借款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9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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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 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3、7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甲○○發支付命令  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以   上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08,246      元,應繳裁判費5,51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     1,000 元外,尚應補繳4,510 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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