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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9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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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   告  甲○ 法定代理人  乙○○ 被   告  丁○○ 兼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,0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0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秋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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