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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5

第三人異議之訴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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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訴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甲○○       辛○○       己○○       乙○○       庚○○ 前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○○、丁○○、丙○○因本院民國96年 度訴字第223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,97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6 萬零45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美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文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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