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清償借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41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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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12號
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訴訟代理人 丁○○
甲○○
被 告 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
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,3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33,670元,扣除原告前繳1,000 元,尚應補繳32,67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蔣開屏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