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清償借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重訴字第4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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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2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被 告 乙○○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
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,000,000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新臺幣80,200元,扣除原告前繳新臺幣1,00
0 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79,200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蔣開屏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