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
清償借款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重訴字第4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原  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被   告 乙○○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  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  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   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,000,000元,應徵第一      審裁判費新臺幣80,200元,扣除原告前繳新臺幣1,00      0 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79,200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