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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7

除權判決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13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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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96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5 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,因不慎 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5年度催字第349 號公示催告,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96年6 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 條第 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發票日(民國)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甲○○ 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│95.12.10 │125,000元 │AP0000000 │ │ │東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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