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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03

除權判決

台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1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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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96年度除字第134號   聲 請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 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 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 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 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 票  人│付  款  人│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支票 號碼│備考│ │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(新台幣) │     │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蘇信豪 │陽信商業銀行│95年12月5日 │9,975元 │AC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自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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