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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2

除權判決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13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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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96年度除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處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96年9 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,因遺失 ,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 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6年8 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美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書記官 曾文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 票  人│付  款  人│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(新臺幣) │     │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屏東縣枋寮鄉│土地銀行枋寮│95年11月2日 │5,376元 │ES0000000 │ │ │ │公所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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