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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9

除權判決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15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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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96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6年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96年9 月6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慧夷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 票  人│付  款  人│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支票 號碼│備考│ │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(新臺幣) │     │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林郭英桃 │臺灣土地銀行│96年2月28日 │43,875元 │FD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潮榮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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