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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年度屏簡字第33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心慈 訴訟代理人 林宏鈞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亞眞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,001,92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, 04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 用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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