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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屏小字第65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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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小字第65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萬得 被 告 陳漢明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112年12月20日所為 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正本裁判日期欄關於「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」之記載 ,應更正為「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」。  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,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 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鄭美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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