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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返還信用卡消費款

PTEV 112年度屏小字第71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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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71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被 告 陳音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5,214元,及自民國112年1 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領信用卡使用,依約被告得持卡於各特 約商店消費,就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被告負全部給付責任。 而被告未依約清償消費款,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等情,業據提出信用卡墊款明細表、補印對帳單交易明細 、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等件為證,且經本院核對無訛。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,並未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 供審酌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,視同 自認,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之 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 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另依 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,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張彩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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