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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返還借款

PTEV 112年度屏小字第72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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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72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謝惠慈 楊良信 被 告 鍾志宏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7,078元,及自民國112年4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345%計算之利息,暨自 112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前開利 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前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二、訴訟費用確定為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一、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10年6月28日向原告申辦勞工紓困貸款10 萬元,約定借款期限自110年6月28日起至113年6月28日止, 並約定自撥款日起,前6個月按月計息,第7個月起再依年金 法,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然被告未依約還款,迄今仍積欠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等情,業據 提出借據等件為證,且經本院核對無訛。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本院審酌前開 證據,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與利息及違約 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二、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,並依第436條 之19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日 書記官 張彩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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