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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屏小字第7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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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小字第773號 原 告 劉俐彤 訴訟代理人 韓建青 被 告 施淳翎 訴訟代理人 黃子軒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9日所 為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「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」、「車 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」記載,應分別更正為「車牌號 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」、「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 貨車」。  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,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 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鄭美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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