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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屏小字第77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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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小字第778號 原 告 方宣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眞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,在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 之住所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持本裁定向 戶政機關申請被告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補正被告之 住所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另本院已調取本件道路交 通事故相關資料在卷,附此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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