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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塗銷地上權登記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屏簡字第10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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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109號 原 告 鍾錦鴻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被 告 李再興 李雅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 日所為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1、3地上權登記欄關於「證明書字 號:屏登字012044號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證明書字號:111屏 東他字第007157號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 三、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,應一併繳納抗告審 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謝鎮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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