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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屏簡字第22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春英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王家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 29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6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7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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