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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代位請求分割遺產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屏補字第43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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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4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秋梅及其餘姓名不詳被告間代位請求分割 遺產事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徐炭及其之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,其 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及該等繼承 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、陳報遺產清冊、大陸地區人 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,進而製作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(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 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),並陳報被告徐秋梅 之應繼分。 ㈡又被繼承人徐炭之遺產除有原告主張之土地外,尚有土地3筆 、房屋1筆及股票,有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可參,請補正被繼 承人之全部遺產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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