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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屏補字第44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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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441號 原 告 胡漢民 被 告 胡志輝 黃建華 黃建泰 黃寶琴 黃鳳圓 黃慶欽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 二、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。查 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,而上開土地面積為2,111.40平方公尺,公告土地現值為每 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900元,原告應有部分為41988分之 1999等情,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考。是以,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0,469元(計算式:公告土地現值×土 地面積×應有部分,900×2,111.40×1999/41988=90,469,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 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,逾期未補正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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