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屏司聲字第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司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施俊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德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 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 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,應俟訴訟 終結即本案裁判確定後,始得為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廣德建設有限公司等間 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經本院112年度屏簡字第165號判決確定 ,依法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等語。 三、經查,相對人廣德建設有限公司、郭惠正、王秀雲、葉世芳 、陳建宏及陳怡君已對本院112年度屏簡字第165號判決提起 上訴,訴訟尚未確定,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、本院11 2年度屏簡字第165號裁定在卷可參,揆諸首揭說明,本件訴 訟尚未確定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司法事務官  高于晴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