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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損害賠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屏小字第4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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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49號 原 告 陳盈臻 被 告 陳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小額訴訟程序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。 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以112年度屏補字第4 0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,該裁定業於民國113 年1月19日合法送達予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又原告 逾期迄未補繳,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 詢表存卷足憑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,應一併繳納抗告審 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謝鎮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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