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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國家賠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屏小字第6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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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65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 被 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李昭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以112 年度屏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繳 裁判費,此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,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,有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清單、收費答詢表等 在卷可稽,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 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鄭美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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