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損害賠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屏簡字第4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46號 原 告 陳邱樹蘭 謝文珍 陳鏡文 陳繹劦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正請求金額之具體內容及全體 原告簽名之起訴狀暨提出被告人數之起訴狀繕本,逾期不補正,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原告之訴,依其所訴之事實,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,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 定有明文,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。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,復為同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117條前段所明定。上開規定依同 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訴程序亦有適用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於刑事程序中以黃冠豪、劉峰瑜、吳政群及 陳家祥為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450,000元,惟未表明上開請求金額之構成內容( 即請求之項目及各項目分別之請求金額),俟刑事庭以裁定 將被告陳家祥之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,本院無從審認原告之 主張在實體法上有無理由,亦無從確認原告主張之內容是否 合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,依前開說明,應認原告目前 主張之內容顯無理由,惟此情形可以補正,自應命原告補正 本件求金額之構成內容。 三、又原告起訴僅有原告陳鏡文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具 狀人欄簽名及簽章,顯不符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規定, 爰命原告補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原告全部之之簽名 及簽章暨提出被告人數之起訴狀繕本。 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2項第2款,第249條 第1項第6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謝鎮光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