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屏簡字第7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79號 原 告 朱增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「黃腮儒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,具狀補正被告「甲○○」之年 籍資料(如出生年月日)、國民身分證字號等足資特定被告身分 之資料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書狀內宜 記載當事人、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、出生年月日 、職業、國民身分證號碼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電話號碼及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情形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,此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所明文,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 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規定,準用之。 二、經查,原告訴請本件損害賠償事件,起訴狀上雖記載被告為 「甲○○」、住所係屏東縣萬丹鄉之址(詳細地址詳卷),然 原告並未提出被告之年籍資料(如出生年月日)、國民身分 證字號等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資料,且本院依上址於戶役政 電子閘門資訊網站,亦查無與原告所載被告姓名相符之人於 該址設籍情形,有戶役政查詢資料結果在卷可稽,以致本院 無從特定原告起訴的對象及確認其當事人能力,核與上開應 備程式不合,應予補正。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,逾 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謝鎮光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