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屏簡字第8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80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振桂及另名年籍不詳之曾姓被告間請求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  理 由 一、當事人之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書狀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原告之 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 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 1 項第1 款前段、第121 條第1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中記載對被告知債權總額債 權金額計算書(或陳明計算式)及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地號 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、異動索引及所有權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裁定命其應於同年1 月31日前補正,而此項裁定係於同年1月9日送達原告,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,然原告迄今仍未能補正,依上開規定,原 告之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19  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張彩霞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