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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損害賠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屏補字第1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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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15號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佳琪間民事訴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「訴訟標的與原 因事實」、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,如逾期未為全部補正,即 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,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 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,此為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與被告周佳琪間民事訴訟事件,原告起訴未表明訴 之聲明,且觀其陳述之內容,無法明瞭被告係基於何種原因 關係而為本件請求,訴訟標的亦無從特定,均不合上開起訴 狀應備之程式。茲依上述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具狀補正主文所示事項,如未依限為全部補正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謝鎮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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