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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拆屋還地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屏補字第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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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23號 原 告 劉文岳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楊博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昌有及其他姓名不詳之被告間之拆屋還地事件 ,原告應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前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 即駁回原告之訴: 一、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朱昌有及其胞姐之戶籍謄本( 記事欄勿省略),並以書狀陳明被告柯佩君年籍、住居所資 料等足資辨別之特徵。 二、依前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,並依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。 三、本件尚有前開應補正事項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定期命原告補正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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