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屏補字第2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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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屏補字第25號
原 告 張哲軒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孝民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4,290
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21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謝鎮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