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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損害賠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屏補字第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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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3號 原 告 黃凡益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澤恕、王法治、陳品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規定,在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之住居所。 二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,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5,400元。 三、又原告於起訴狀上載個資詳本院112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卷, 而該卷內民國112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內載趙澤恕、王法 治(即被告趙澤恕、王法治)稱送達地址為屏東縣不動產仲 介公會,陳品端(即被告陳品端)稱送達地址為戶籍地等情 ,經本院調取本院112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全卷核閱無誤,並 有卷面及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參,則請原告先予辨明被告趙 澤恕、王法治之送達地址是否為屏東縣不動產仲介公會,另 被告陳品端之送達地址是否為戶籍地,並提出屏東縣不動產 仲介公會之地址及被告陳品端之戶籍謄本,並據此補正本件 被告之住居所。 四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上開事 項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鎮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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