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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返還借款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屏補字第3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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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39號 原 告 陳登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許申明核發支付命 令(112年度司促字第12760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,應繳裁判費5,4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 應補繳4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 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鎮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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