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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債務人異議之訴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屏補字第4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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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0號 原 告 李俊豪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 一、上列原告與姓名不詳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8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 告之訴: ㈠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,在民事起訴狀 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,請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 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補正被告之姓名及正確住所 ,若被告為法人,應提出商業登記資料及向戶政機關申請法 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補正被告之名稱及 事務所、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。 ㈡原告起訴未表明訴之聲明,併請補正之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鎮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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