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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返還信用卡消費款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屏補字第4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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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陳昱君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昱君核 發支付命令(112年度司促字第14468號),惟被告陳昱君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7,937元【計算式 :147,673元+利息264元(清償日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2月13 日止,即36,011×(8/365)×6.75%+109,646×(8/365)×8.75%=264元 ,元以下四捨五入)=147,937元)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1,050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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