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拆屋還地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屏補字第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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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屏補字第5號
原 告 汪慧珠
上列原告與被告倪聖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,陳報欲請求被告返還坐落屏東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
上之地上物之面積約略若干(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),以供本
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逾期未補正,則依上開土地全部面積
計算有關占用上開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謝鎮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