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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清償借款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屏補字第5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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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51號 原 告 林千援 一、上列原告與姓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 未提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之起訴狀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 日內,提出記載: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當事人為法 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 。㈡有法定代理人、訴訟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 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。㈢訴訟事件。㈣應為之聲明或 陳述。㈤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。㈥附屬文件及其件數。㈦法 院。㈧年、月、日。等之起訴狀及被告人數之繕本到院,逾 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鎮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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