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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撤銷遺產分割登記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屏補字第6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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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6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輝及其他姓名不詳之被告間之撤銷遺產分割 登記事件,原告應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前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 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 一、請提出被告陳秀輝之被繼承人,其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( 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)、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如有再 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,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(記 事欄勿省略),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、 陳報遺產清冊、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 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,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 料。 二、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、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或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,據以確 認全部遺產範圍為何,如有附表所列不動產以外之遺產,原 告應具狀追加做為本件之訴訟標的,並提出該不動產之登記 第一類謄本正本及異動索引。 三、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 異動索引(含全體共有人,年籍資料請勿遮隱)。 四、依前開補正事項憑以記載成完備之起訴狀送院,並依被告人 數一併提出繕本。 五、本件尚有前開應補正事項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定期命原告補正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附表: 編號 本件請求撤銷分割之標的 1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巷00號房屋(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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