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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給付補償金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屏補字第7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7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賴昱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聖宮間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,曾於民國112 年11月27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 113年3月8日前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 。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9,554元,應繳裁判費1, 7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1, 270元。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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