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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請求賠償損害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年度附民字第11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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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173號 原 告 陳淑貞 被 告 邱奕鈞 楊恩偉 鄭嘉翔 林家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(111年度金訴字第314號)案件,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理 由 一、原告之聲明及陳述,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。 二、被告邱奕鈞、楊恩偉、鄭嘉翔、林家湛(下合稱被告4人) 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三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,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換言之,非犯罪之被害 人或非因犯罪所生之損害,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 償,其訴為不合法;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 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四、經查,依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,原告遭詐騙款項係經輾轉 匯入同案被告廖玉意所申設之金融帳戶內,再由同案被告廖 玉意提領後交付予不詳之對象,是被告4人未經檢察官認定 為對原告犯罪之共犯,本院審理中亦未發覺其等與原告上開 受害之犯罪事實有關,此有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14號刑事 判決在卷可查,是以,就原告受害之犯罪事實,被告4人並 非共同侵權行為之加害人或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應負連 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,揆諸前開說明,原告對被告4人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於法自有未合,應予駁回,其假執行之 聲請,亦失所附麗,併駁回之。 五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惠芬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起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劉文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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